抵押登记制度初探

抵押登记制度初探

一、试析抵押权登记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润华[1](2020)在《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熊静文[2](2020)在《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在建商品房抵押属于在建工程抵押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建商品房抵押作为房地产开发行业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在研究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纠纷的实际案例后,发现在建商品房抵押过程中主要存在抵押权人资格及抵押物范围认定不一、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的在建商品房应如何进行抵押权登记以及在建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时与其他权利间的冲突等问题,这些难题一直困扰着开发商、以银行为主的抵押权人、商品房预购人等与之紧密联系的主体。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主要针对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其他权利间存在的冲突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为审判实务提供依据。并对在建商品房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希望能够更好的平衡相关方的权益,减少在建商品房抵押有关纠纷的发生。

金庆[3](2020)在《论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担保物权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契约关系的重要环节,是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保障。不动产抵押作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因抵押物的稳定性和保值性,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按照传统担保物权理论,不动产抵押权因其物权属性,在债务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但在破产程序中,尤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权的优先性则受到诸多限制。这种限制系破产程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同时也是破产法立法价值嬗变的结果。基于利益衡平原则,虽然我国《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法律缺陷,债权人各方利益冲突等原因,房地产抵押权在破产案件中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对此,当重整目的与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概述,主要阐述房地产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权规定;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特殊性体现。第二部分结合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破产重整制度下对抵押权的立法状况,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三国重整制度对抵押权人利益的限制与保护方面不同的立法模式,在分析以上主要国家立法实践的同时,力图得出我国重整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的立法模式及其相应的具体制度环节。第五部分提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抵押权法律保护的建议,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保护体系。

徐晓伟[4](2018)在《论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以隆盛电子科技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为例》文中提出主债权发生移转时,其相应的不动产抵押权是否必须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是实务界争议点很大的一个问题。物权法只是规定了禁止债权人单独转让债权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但抵押权随同债权转让时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本文从隆盛电子科技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引入,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从物权法定原则出发,分析在主债权转让时,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转移的效力。根据《破产法》对别除权优先受偿性的规定,别除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结合本案,农村信用联社就对隆盛电子科技公司的债权进行转让,其相应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物权法定原则出发,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主债权,不符合抵押权转让的条件,别除权不能有效成立。在隆盛公司破产案件申报中,便不能就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只能认定某融资担保公司申报债权为普通债权。但债权转让与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不一定同步,如何对债权受让人在未办理变更登记进行权利救济,如何更好的完善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制度,本文在文末展开了具体论述。

白思诗[5](2016)在《抵押权顺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生活中对抵押物进行重复抵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情况之下,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应该如何实现以及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的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这就是抵押权的顺位问题。在我国已有的《物权法》、《担保法》等立法中,对此问题主要从抵押权顺位的确定标准、和对抵押权顺位处分的承认角度进行了简单的规范。但是对于抵押权顺位的变动规则、抵押权顺位的各种处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以及顺位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特殊情形如何处理都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遇到许多困难,需要更多的研究去使相关问题得到厘清。本文通过通过相关问题的论述,对于抵押权顺位的一些基础概念有更清晰的界定,也能从中发现更多的值得探讨的抵押权的顺位问题,期待更多学者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持和立法建议,促进抵押权顺位制度的完善。除了第一章绪论部分之外,有四章主体部分,要点如下:第二章从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含义入手,指出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是不动产的抵押权顺位问题,从抵押权的性质争议中,笔者认为抵押权顺位是一种实体程序性的权利,抵押权顺位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提供风险预警,有利于实现抵押物的经济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更是抵押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抵押权顺位在世界范围内的两种立法模式,顺位升进主义和顺位固定主义及各自的利弊,并从中总结出两种立法例并没有绝对的优劣,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要结合自身的法律传统和国情,应该要在坚持顺位升进主义的原则下,适当性地引入顺位固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并且在对日本的抵押证券立法研究过程中得出我国与其相通的地方,可以借鉴其相关的抵押证券的立法方式;第四部分主要是讨论抵押权的登记制度对抵押权顺位确定标准的影响。根据登记制度中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来分开论述,明确我国不动产抵押权是采取的登记生效主义,其确定标准应该是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另外,在一些登记的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顺位,比如抵押权顺位在后而债权先到期的情形的处理方式;第五部分对我国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变更和抛弃的相关理论学说和法律效果都进行了论述。认为顺位让与应该采取“相对效力说”,着重指出了顺位变更的要件,还有顺位的绝对抛弃和相对抛弃的区分以及顺位让与与顺位的相对抛弃的区别,将顺位的处分的三种形式的要件和法律效力都详细、区别性地进行阐释。

戴永盛[6](2014)在《论债权之罹于时效与担保物权之存续》文中认为关于担保物权在被担保的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立法例。基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以及我国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功能,在我国,应确立如下改革方向: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担保该债权的担保物权应仍然存续,且其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关于质权和留置权,应明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之前,质权或留置权不消灭;关于抵押权,应以除斥期间限制其存续期间。

张茜[7](2013)在《论在建工程抵押权》文中认为作为对传统抵押的延伸,在建工程抵押是商品经济交往的结果。由于它具有促进资金流动与资金融通,实现银行扩展贷款业务和满足开发商融资的实际需要的价值功能,因此建设工程抵押在实际生活中被广泛应用。该制度在我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有待完善。由此,本文从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现实问题出发进行挖掘和研究。在建工程属于“合成物”,由于其可交换性与交换价值是随着工程进度而不断变化的,虽然“在建工程”具有交换价值,但如何保证在特定时间确定其价值是一个难题。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现行立法并未从可交换性满足与交换价值固化的角度设计相应的制度解决方案,而且,在建工程竣工以后,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标的的转换,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在提出这一问题后又主要从完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制度的角度设计解决方案,以求破解在建工程抵押权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其次,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以后,可能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这些冲突该如何协调,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又从将通过梳理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可能存在的相冲突的其他权利的关系来进行剖析。本文第一部分对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分析。从对在建工程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含义的界定开始,分析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主体、客体等方面阐述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特征。认为在建工程抵押权客体虽然具有不特定性,但并不影响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置。第二部分针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理论分歧,本文首先分析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性质,对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在建工程承包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阐述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内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换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有房地产管理的必然要求,笔者对转换的方式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本文阐述了现有的我国在建工程中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抵押权与承包方工程价款请求权、建设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许可中房屋预购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并对冲突的解决提出合理化建议。

吴佩玉[8](2013)在《论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活动的需要,担保制度开始更多地关注担保物权的融资功能,目前我国法律已经明确了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在房地产抵押中,在建工程抵押已经越来越多,在社会实践中也运用的越来越广泛,但是在建工程抵押存在很多隐性风险,对抵押权人尤其是商业银行的权利维护产生了冲击。而我国在建工程抵押制度还很不完善,它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法理分析和现实操作性两个角度对在建工程抵押进行详细分析,为今后的学术研究和现实风险防范提出借鉴性意见。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和创新之处。其次对在建工程抵押进行了学理分析,通过对在建工程概念的分析,阐述了在建工程的特殊性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特征。再次,笔者系统地总结了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法律风险、在建工程抵押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抵押登记办理的法律风险、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风险。最后,笔者通过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防范措施。笔者重点针对抵押登记办理的风险,构建了一种新型的风险防范措施——预登记,预登记不同于预告登记或者本登记,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规定空白时商业银行灵活采取的一种争取合法权利的手段,这种方式已经在实务中有一些操作经验,在此提出,希望能获得更多的指点,也供实务界进行参考。最后作者就完善在建工程抵押立法提出了个人建议。

马俊[9](2013)在《在建工程抵押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抵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交易保证制度,在民法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因其特有的优越性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在我国房地产抵押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但由于我国在建工程抵押制度起步较晚,因此,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设定条件、客体范围、登记性质以及在建工程抵押与其他一些权利的冲突存在着很多混乱之处,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也会产生不同的认定。加之我国法律对于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规定有许多的不完善之处,导致了实践中关于在建工程抵押产生了许多纠纷,难以得到合理解决。因此,研究在建工程抵押制度显得非常有必要。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概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在建工抵押权制度进行论述。第一个方面,从我国相关法律对在建工抵押权的规定,引出了广义上的和狭义上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概念,并阐述了学者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概念的争议,提出自己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权概念的认识。第二个方面,从在建工抵押权客体的特殊性、期间的阶段性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等方面,重点论述和分析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特征。第三个方面,主要论述在建工程抵押权客体的范围,并从客体方面讨论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正当性。第二部分为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在建工程抵押设定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第一,主要讨论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定时应满足的条件,即在那些情况下,在建工程才能够设定抵押,也就是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资格问题;第二,通过阐释和分析在建工程抵押权设定登记的性质争议及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一般抵押登记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出笔者支持的观点,并对该观点进行合理性分析;第三,从对在建工程价值的评估和在建工程抵押权当事人意思自治两方面论述在建工程抵押设定时所能担保的债权额度。第三部分为在建工程抵押权实现时的法律问题。笔者主要从两个领域内在建工程抵押权实现时的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预售商品房领域内在建工程抵押权实现时的问题。第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领域内在建工程抵押实现时的问题。通过深入分析以上两个领域内在建工程抵押权实现时所产生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第四部分为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完善的建议。在此部分,笔者针对前三部分所讨论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出现的问题,从在其设定的条件、价值评估及登记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自己对于我国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完善的建议。

方晓宇[10](2012)在《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下第三人的范围研究》文中提出在现代社会,动产抵押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均得到普遍适用和发展,以满足社会融资的迫切需要和对动产用益的需求。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也承认在动产上得设定抵押权,且仿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立法例,对于动产抵押权制度,采用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即将登记作为动产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然而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动产抵押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第三人的范围均未作明确的规定,对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规定的适用造成了不小的障碍。本文从动产抵押权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我国基本法律框架,讨论登记对抗主义下第三人的范围,以期能对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实行与推广有所助益。本文分为三章内容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本文第一章从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介绍了动产抵押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特征与功能以及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手段:登记,并介绍了动产抵押权登记模式的两种选择: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基于上述内容,本章又介绍了我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的立法例,进而提出了本文所要讨论的第三人范围问题,提出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讨论第三人的范围。本文第二章探讨了第三人范围的客观要件,即哪些类型的第三人属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本章先从可能有涉于动产抵押权标的的第三人具体类型入手,根据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逐一判断其是否属于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本章分别讨论了抵押人的概括承继人、抵押物的其他物权人、承租人、普通债权人及侵害抵押物的侵权人,并根据得出的属于登记对抗第三人范围的第三人类型和不属于此范围的类型,归纳出第三人范围客观要件的抽象标准,即在有涉抵押物的场合有必要查阅其登记簿并对该抵押权的登记与否有正当的实际利益的除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双方的概括承继人以外的人。本文第三章则探讨了第三人范围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的主观状态问题。本章从主观要件的主要分歧:是否考虑第三人的善意与恶意入手,对我国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并据此提出:善意不应作为第三人的主观要件,即登记对抗的规定原则上应保护恶意的第三人,但须排除有悖于诚实信用者。

二、试析抵押权登记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抵押权登记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典型案例介绍
    (一)案情介绍
        1.案例一:上官某与某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纠纷案
        2.案例二:金汇信托公司与三联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3.案例三:王某生与甲公司及乙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二)案例引发的问题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登记问题分析
    (一)抵押权人资格的认定
        1.仅限贷款银行
        2.可以是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3.可以是任意合法债权人
    (二)抵押物范围的认定
        1.建筑物部分
        2.土地使用权部分
    (三)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登记问题
三、在建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时存在的权利冲突
    (一)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预购人期待权的冲突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拆迁补偿安置权的冲突
    (三)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四)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冲突
四、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解决
        1.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预购人期待权冲突的解决
        2.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被拆迁补偿安置权冲突的解决
        3.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冲突的解决
        4.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冲突的解决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1.搭建多部门共享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信息网络平台
        2.提升在建商品房价值评估水平
        3.探索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保险可行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论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概述
    第一节 房地产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一、房地产抵押的概念
        二、房地产抵押的特征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和实现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二、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三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抵押权规定
        一、破产程序中抵押权规定
        二、房地产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规定
    第四节 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特殊性
        一、房地产抵押的标的物的范围
        二、房地产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特殊性体现
第二章 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重整程序中房地产抵押制度的价值冲突
        一、抵押制度与重整程序价值取向
        二、抵押制度与重整程序价值冲突
    第二节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权的现实冲突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二、土地使用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三、抵押权与税收债权的冲突
    第三节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第三章 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人限制与保护的国外经验
    第一节 美国破产法的自动停止制度
    第二节 英国重整制度
    第三节 日本更生制度
第四章 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第一节 合理设置对抵押权人限制与保护的衡平标准
    第二节 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权的现实冲突解决办法
    第三节 在保护抵押权人价值性权利的前提下可限制其处分性权利
    第四节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抵押权的行使规定
        一、完善立法规定
        二、保证抵押权的优先债权并解除抵押登记
    第五节 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4)论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以隆盛电子科技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难点或创新点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二、案件评析
    (一)不动产抵押权转移应办理变更登记
    (二)主债权转让时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不成立别除权
三、思考建议
    (一)完善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制度
    (二)完善债权受让人的法律救济机制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5)抵押权顺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目的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第2章 抵押权顺位的涵义及意义
    2.1 抵押权顺位的含义
    2.2 抵押权顺位的性质
    2.3 建立抵押权顺位制度的意义
        2.3.1 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风险预警机制
        2.3.2 实现抵押物的经济效用,降低交易成本
        2.3.3 是完善抵押权制度的重要途径
第3章 抵押权顺位规则的立法模式
    3.1 顺位固定主义和顺位升进主义
        3.1.1 德国的顺位固定主义立法例
        3.1.2 瑞士的顺位固定主义立法例
        3.1.3 法、日的顺位升进主义立法例
    3.2 顺位固定主义与顺位升进主义的利弊探讨
        3.2.1 顺位固定主义的利弊探讨
        3.2.2 顺位升进主义的利弊探讨
    3.3 我国抵押权顺位立法模式的选择
        3.3.1 我国现有立法的规定
        3.3.2 我国应采何种立法模式的争论
        3.3.3 对我国抵押权顺位立法模式的建议
第4章 抵押权登记制度与抵押权顺位的确定
    4.1 抵押权公示的效力类型
    4.2 登记生效主义与抵押权顺位的确定规则
        4.2.1 登记生效主义的含义
        4.2.2 登记生效主义下抵押权顺位的确定
        4.2.3 先登记原则下顺位应注意的问题
    4.3 登记对抗主义与抵押权顺位的确定规则
        4.3.1 登记对抗主义的含义
        4.3.2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抵押权顺位的确定
第5章 抵押权顺位的处分
    5.1 顺位的让与
        5.1.1 顺位让与的含义
        5.1.2 顺位让与的要件
        5.1.3 让与产生的法律效力
    5.2 顺位的变更
        5.2.1 顺位变更的含义
        5.2.2 顺位变更的条件
        5.2.3 变更产生的法律效力
    5.3 顺位的抛弃
        5.3.1 顺位抛弃的含义
        5.3.2 顺位抛弃的要件
        5.3.3 抛弃产生的法律效力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6)论债权之罹于时效与担保物权之存续(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民法
二、德瑞民法
    ( 一) 德国民法
    ( 二) 瑞士民法
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四、我国大陆地区
    ( 一) 《物权法》之前的情况
    ( 二) 《物权法》的规定
    ( 三) 《物权法》第202 条所存在的问题
五、关于被担保的债权罹于时效时抵押权法律地位的立法选择

(7)论在建工程抵押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第2章 在建工程抵押的内涵与意义
    2.1 在建工程与在建工程抵押权
        2.1.1 在建工程的含义分析
        2.1.2 在建工程抵押权
    2.2 在建工程抵押的法理依据及现实意义
        2.2.1 在建工程上设立抵押权的法理依据
        2.2.2 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现实意义
    2.3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特征
        2.3.1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主体
        2.3.2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客体
        2.3.3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
第3章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登记问题分析
    3.1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性质
    3.2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具有的法律效力
    3.3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问题分析
        3.3.1 转换登记方式的内在意义
        3.3.2 抵押登记转换为房产抵押登记的形式
第4章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4.1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冲突和协调
    4.2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冲突和协调
    4.3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预售合同中买受人权利的冲突和协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8)论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
        二、 国外相关抵押制度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第二章 在建工程抵押的学理分析
    第一节 在建工程的界定
    第二节 对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性认识
    第三节 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特征
第三章 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 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法律风险
    第二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过程中的重复抵押问题
    第三节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的法律风险
    第四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
第四章 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在建工程抵押与传统抵押制度存在冲突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律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不完善
        一、 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物范围不确定
        二、 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物价值难以认定
        三、 抵押登记性质不明确
    第三节 在建工程抵押的现实操作不规范
第五章 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风险防范
    第二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的风险防范
        一、 规范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合同内容要素
        二、 明确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物范围
        三、 审慎评估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物价值
        四、 防止重复抵押
    第三节 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税收优先权冲突的风险防范
    第四节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的风险防范
        一、 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
        二、 在建工程建成后需转为一般抵押权登记
        三、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完善措施——预登记
    第五节 关于完善在建工程抵押立法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9)在建工程抵押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概述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概念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特征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客体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设定的条件
    (二)在建工程抵押设权定时的登记问题
    (三)在建工程抵押设定时担保的债权额度
三、在建工程抵押实现时的法律问题
    (一)预售商品房领域内在建工程抵押实现的法律问题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
四、关于完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措施的建议
    (一)明确设定条件
    (二)完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体系
    (三)完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制度
    (四)完善在建工程抵押权配套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10)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下第三人的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 动产抵押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 动产抵押权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三、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登记
    第二节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现状
        一、 我国的立法现状
        二、 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
    第三节 第三人的范围问题
第二章 第三人范围的客观要件
    第一节 具体类型的判断
        一、 本节相关问题说明
        二、 抵押人的概括承继人
        三、 抵押物的其他物权人
        四、 承租人
        五、 普通债权人
        六、 侵害抵押物的侵权人
    第二节 抽象标准
第三章 第三人范围的主观要件
    第一节 第三人的善意与恶意
    第二节 对善意第三人规定的质疑
        一、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逻辑悖论
        二、 善意第三人规定的由来
    第三节 对主观要件的界定
        一、 善意不应为第三人的主观要件
        二、 有悖于诚实信用者须排除
        三、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四、试析抵押权登记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研究[D]. 刘润华.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2]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D]. 熊静文.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3]论房地产企业重整期间抵押权的法律保护[D]. 金庆. 吉首大学, 2020(03)
  • [4]论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以隆盛电子科技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为例[D]. 徐晓伟. 西南科技大学, 2018(10)
  • [5]抵押权顺位制度研究[D]. 白思诗. 湖南大学, 2016(03)
  • [6]论债权之罹于时效与担保物权之存续[J]. 戴永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3)
  • [7]论在建工程抵押权[D]. 张茜. 湘潭大学, 2013(06)
  • [8]论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D]. 吴佩玉.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1)
  • [9]在建工程抵押权法律问题研究[D]. 马俊.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1)
  • [10]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下第三人的范围研究[D]. 方晓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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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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