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主负责人责任

调研报告主负责人责任

问: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 答: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判行扰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掘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带派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
  1. 答:法律主观: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追究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锋滚稿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客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备笑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银孝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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