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改革 调研报告

司法责任改革 调研报告

问:如何更好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的调研
  1. 答:司法机构是国家的升蚂最高的对司法案件的裁判的部门,司法的工作人员就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法律条文,以身作则悔余,按法办事。一要细致的对某一案件深入的调研,碧笑滚二要对案件的主要和次要的问题要滤清,三要以法律为准绳总结经验做好司法工作。
  2. 答: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开展一方面亏带有吵耐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解决某一个时期最突出的问题提供普遍性的方法和指导或者对某一重大疑难销碰芦问题进行理论的辨析,从而在理论上为司法实务找到可支撑的依据;另一方面为树立法院系统在公众面前的良好形象制造...
问:司法责任制改革“怎么改,如何推”
  1. 答: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实现司法机关各类人员分类管理拆漏,促进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二旅伍烂是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三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突出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同时加强监督制约,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是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通过对现有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全市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管理新格局,打造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有效减少外部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五是研究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建立全市司法机关经费由市财政统一管理的机制,实现经费管理相对独立,探索适应分类管理需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六是积极研究探索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健全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探索建立与警察职业化发展相适应的职务晋升制度橘斗及配套保障制度,拓展民警职业发展空间,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2. 答: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的内容: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袭旁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实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要遵循司法规律,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始终。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政法干警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改革共识。
    排除非州禅辩法干预、保证公正司法,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领导干部做起。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墙。中央政法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将这项册缺制度落实好。
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认识
  1. 答: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稿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关键性重大改革举措,对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决定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已基本到位,新型办案机制有效形成,司法权责强化落实,审判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司法职业保障信段制度进一步完善,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但是,我们也看到,对于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认识上还有一定偏差,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误区,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正确把握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日益凸显。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键坦老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司法责任改革 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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