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会计信息法及其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兼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

虚假会计信息法及其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兼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及其责任——兼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张艺琼[1](2021)在《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注册制改革正式开启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重要转型,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成为证券监管的工作重心与核心理念。自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以来,沪硅产业、百奥泰、君实生物等诸多非盈利公司成功上市的案例屡见不鲜,龙腾光电、路德环境和瑞晟智能等新上市的公司在报告期间相继业绩大幅下滑,这一系列亏损上市和业绩下滑事件中值得深思的是当前对于公司上市标准和价值的评判由盈利能力等传统财务数字信息逐步转向公司未来前景、商业模式和品牌价值等非财务数字信息。2020年颁布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提出“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叙述性文本信息的要求和规范上升至法律层面。这些现象和变化说明相较于传统的财务数字信息,上市公司非数字的、定性的文本信息开始不断受到重视。由于年度报告是公司对外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其在信息披露中占据核心地位,因而,年报中文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起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广泛关注,也同时成为当前学术界一个新兴的焦点问题。能否以及如何在真正意义上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保证其实质上符合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求?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监管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议题和挑战。在当前证券市场监管转型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的外部治理方式,是实现年报日常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的创新性举措。基于此,本文立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整体框架,聚焦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这一公司外部治理视角,针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这一焦点问题,选取2015-2018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Python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批量获取并深入挖掘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与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从年报语调操纵、年报可读性和年报文本信息含量三个层面多维度、系统性地详细探究了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并揭示其影响机制和渠道,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最终得到以下几点主要研究结论:(1)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能有效发挥其对公司的外部治理作用,显着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切实督促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落到实处。具体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显着降低了年报语调操纵,保证了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显着提高了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保证了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无论是纵向维度还是横向维度,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均能显着提高年报文本信息含量,促使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在实质上具备“完整性”。此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程度越严重,其越能充分发挥对管理层年报文本信息披露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和治理作用,即越能显着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2)年报数字信息与年报文本信息之间具有关联性,除了直接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还能通过约束年报数字信息操纵进而间接促进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具体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能有效降低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进而降低异常乐观语调、增加年报可读性和年报文本特质性信息。相对于间接影响,直接影响占主导,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更多地会直接促进年报文本信息披露。此外,通过影响机制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年报文本相似度降低可能并非真正代表年报信息含量提高,当前学术界广泛采用年报文本相似度来衡量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方式可能并不完美。(3)在不同治理环境和内外部治理机制下,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促进作用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具体为:非国有企业和内部控制质量低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其年报语调操纵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市场化进程高、媒体报道数量多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的提高作用会更明显;较高的市场竞争程度下,管理层会提供更多与其他公司不同的特质性信息,提高横向维度的年报文本信息含量;而对于纵向年报文本信息含量即年报文本相似度来说,市场竞争程度较低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的影响反而更明显;媒体报道数量多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本文的主要特色与创新体现为:第一,本文创新性地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整体框架,从年报语调操纵、年报可读性及年报文本信息含量这三个维度系统性、综合性地全面展开年报文本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丰富了针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传统单一研究视角,拓展了文本信息披露的研究外延。第二,与现有研究不同,本文选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这一独特的公司外部治理方式,深入分析其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既弥补了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制约因素的研究不足,又丰富了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公司治理效应的研究成果,具备一定的新颖性和独特性。第三,考虑到年报数字信息与年报文本信息之间的关联性,本文将年报数字信息披露纳入研究体系,构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年报数字信息披露—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机制模型,为相关研究提供了一个更为缜密、完整的逻辑链条和新的经验参考。第四,依据计算机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将大数据综合应用于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研究中,扩展了传统的文本信息披露研究手段,提高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创新性地运用Python的sklearn模块构建样本公司年报特征集并实现文本向量化,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同时构建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测度变量,完善和丰富了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评价和测度体系。

任全[2](2021)在《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科创板为试点的注册制改革一路实施下来,取得了显着的效果,2019年年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2020年3月初生效。本次《证券法》的修订,其主要内容是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实施的基础上股票发行正式实施注册制,核准制到注册制的改变,说明证券交易市场愈发公正,透明。注册制的独特性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只对发行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判断。在这一过程中,中介机构这一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中介机构作为证券交易市场中重要的参与者,将要承担起证券市场“看门人”的重要职能。《证券法》第13条,160条至163条的规定,证券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也就是说这些中介机构在今后证券发行的过程中,其所要承担的职责与所发挥的作用更加重要。在以往核准制的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仅起到配合、协助证监会进行审核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在注册制背景下,为了能够保证注册制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在新《证券法》实施,注册制正式推行的背景下,为了使证券中介机构能够承担住“看门人”的重任。首先,本文将从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入手,深入分析注册制背景下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具体案例,借鉴域外同种情况处理方法等综合因素分析出能够解决目前问题的方法或者建议;同时,本文将全面地分析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承担以及归责原则问题;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承担与归责原则问题,厘清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完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可参考性的观点,为注册制的正式实施保驾护航。

王小娟[3](2021)在《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上市企业财务造假事件频频爆出,注册会计师被广大投资者屡次推上被告席,引发了学界关于注册会计师对非合同相对人的角色定位的思考。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体现着经济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蕴藏着双重风险。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完善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法律制度,在加大第三人权益保护力度的同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良性发展,消除影响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的内在隐患。本文除去绪论与结语,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相关概念入手,明确本文采用“已知第三人”的标准,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定义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有过错、第三人遭受了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相关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例如,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严重阻碍了司法实践,会计师事务所无形之中成为注册会计师的避风港,中介机构及人员未能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追责方式的选择上具有偏向性。第三部分:考察了美国证券市场中较为典型的制度惯例,重点关注我国现行制度中尚未明确的地方。美国可在司法实践中灵活选择第三人的标准、损失计算方法。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与民事责任形态在我国的适用有待商榷,必须谨慎对待。第四部分:构建了一套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不仅要理顺法律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使注册会计师承担侵权责任真正落地,而且要保障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地位,创新监管机制,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王茜[4](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认定细化,其中包含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定情形。然而在法定情形下,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该共同侵权责任却存在着认定规则不明的困境。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时,客观要件上行为不明、因果关系解释乏力,损害结果认定需更新规则以及主观要件上过错认定标准混淆。因此本文着眼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以期能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本文共导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由四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对上海大智慧案件的介绍引出问题,通过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的阐释确立逻辑前提,有效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和多数人侵权责任。其后将撰写的重点放置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和检讨,通过梳理发现《若干规定》虽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但责任认定要件不明确。因此该章也从理论和实际意义阐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确有必要,理论上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明确能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实践中确定的责任认定要件能够防止连带责任的肆意扩张。第二章开始细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的各要件具体认定规则,首先第二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在多主体侵权行为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重大性”标准的修改也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在《若干规定》和后续司法补充中逐渐明晰了其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为主要的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对共同侵权制度的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和教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际上也应当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三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进行的考察,首先对理论中一直混淆的机构责任和专家责任进行厘清,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为责任主体而非注册会计师,其次,对主观过错认定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证券法》的概括性勤勉尽责义务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明知”和“视为明知”的执业准则判断。其中“明知”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恶意串通和默示合作的情形。较难以认定是“视为明知”语境下对执业准则的理解,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侵权责任中以职业谨慎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是以执业准则为认定依据,二者在认定上容易出现混淆,建议采用专家鉴证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观过错进行判断。第四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九民纪要》摒弃“镜像规则”的局限,对虚假陈述揭露日进一步明确为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实际损失认定上,建议吸纳国外的经验,确定更为合理的损失认定期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坚持“欺诈市场理论”对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基础之上,利用共同侵权一般理论中对单一因果关系的肯定,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时侵权行为“一致性”。

江慧慧[5](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王雪[6](2020)在《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分摊》文中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证券中介机构需对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如何在众多证券中介机构之间进一步分摊,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并无统一规定且无案例可以参照。在数人侵权案件中,分摊连带责任主要衡量过错与原因力强度两项因素。对证券中介机构过错与原因力强度的判断均需要从其实施的虚假陈述的行为入手。判定证券中介机构的过错等级采取客观标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针对各自专业范围内的事项承担专业人士注意义务,以各自领域成员通常应具有的平均专业水平为标准,针对专业领域外的事项仅需要承担一般人士的注意义务。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的前后均承担专业人士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范围广泛,其虚假陈述行为应受谴责的程度较高。由于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虚假陈述的行为均是投资者损失的直接原因,若判断证券中介机构的原因力强度,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各个证券中介机构行为对损害所发挥的作用。对证券中介机构原因力强度的判断可以考虑行为性质、行为的重要性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强度。保荐人在证券中介机构中发挥主导作用,是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虽然在责任分摊中考虑过错与原因力强度已经成为共识,但我国学界对过错与原因力强度的主次地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以原因力强度为主过错为辅的分摊模式和以过错为主原因力强度为辅的分摊模式都存在缺陷,难以实现分配正义。综合考量过错与原因力强度是证券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分摊的最佳模式。由于保荐人注意义务范围较大,义务的履行标准较高,且在证券中介机构中扮演“牵头人”的角色,保荐人应当承担的最终责任份额较高。

孟铂林[7](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孙蕊[8](2019)在《会计重要性原则及其应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会计重要性原则,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整个信息处理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制约和指导着企业会计实务工作。相比于谨慎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其它会计原则,重要性原则应用具有更强烈的主观判断特性。但会计理论界对会计重要性一直缺乏全面、深入和系统的研究。近些年来,国际会计权威组织开始关注会计重要性问题。2011年,欧洲证券市场机构(ESMA)发布了《财务报告中关于重要性考虑》的咨询文件,在界定重要性术语,主要信息使用者特征以及财务报告目标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会计政策、中期报告、附注披露等涉及重要性判断和决策的问题的考虑因素设置征求意见。为了提高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IASB在2015年发布了《IFRS实务声明:财务报表中重要性应用的征求意见稿》。同年,FASB也发布了有关于“重要性决定”(Materiality Determination)的一系列概念框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2017年,为使得公司管理层在财务报告信息编制方面更好地运用重要性判断,IASB制定并向公众发布《作出重要性判断的实务声明2》(Making Materiality Judgements:Practice Statement 2)。这一系列项目或声明反映出西方会计组织对重要性原则应用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在完善重要性概念、尝试制定相关非强制性实务指引方面所付出的努力。我国目前仅将重要性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一纳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尚未制定关于会计重要性及实务应用方面的准则、解释或指引。随着近些年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加快,以及企业经济业务和资本市场环境日益纷繁复杂,我国亟待对重要性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论研究,而且这对于提升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保护都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研究是基于“重要性思想及制度演化—重要性基础理论构建—重要性判断及框架理论构建—重要性应用的实证检验—重要性应用指引制定建议”的研究脉络,按研究内容和性质不同可大致划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梳理和评述了有关重要性及判定研究的国内外文献,并阐述了后续核心内容探讨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基于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详细阐述了会计重要性思想的产生、应用与演化。第三层次是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尝试分析并建立会计重要性原则及判定的概念理论框架;这其中又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会计重要性概念及作为信息质量特征特征的解析和重构,第二部分是探寻影响重要性原则应用的内外部环境,第三部分是尝试分析重要性判定机制和判定标准,以及建立会计重要性职业判断框架。第四层次是重要性概念应用的实证研究,主要基于自愿性重述和财务报告舞弊两个视角,分别检验关于错报重要性评估和内控缺陷定量重要性标准设定对管理层行为的影响。第五个层次是分析我国建立应用指引的必要性和提出设计建议。本文的具体研究问题及相应研究结论按照次序主要可归纳为如下七个方面:第一,采用历史演进和制度演化经济学分析范式,梳理自古代簿记时代、近代会计时期和现代会计时期三个不同阶段重要性思想在会计中的应用和演进,并分析了会计重要性思想历经“自生自发性秩序—会计惯例—正式会计制度”的制度演化路径。会计重要性应用的演进过程是具有内在规律性的:首先,会计重要性思想运用与演化深深根植于一国经济社会制度与商业环境变迁,因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应用和把握不能忽略社会发展与会计规则之间的互动关系;其次,会计作为一种管理控制活动,恰如其分地应用重要性原则可以提升会计信息处理效果和质量,有利于细化会计核算和收益计量,提升内部管理效率,最终提升企业业绩;此外,重要性的应用囿于会计目标的发展变化。第二,通过比较分析会计重要性现有的不同定义发现,目前的重要性基本定义涵盖视角和可理解程度较低。在定义基础上,总结了重要性的概念特征可分解为三个维度:基于特定主体背景、信息使用者导向以及依赖于专业判断。结合重要性特征,并借鉴西方哲学价值理论、经济学效用理论等,对重要性相关概念进行重构:在本质属性和概念内涵的认识方面,会计重要性可以被表述为:基于特定主体环境下,是一种为满足主要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为导向的价值判断,在会计信息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等程序发挥着制约和行动导向性作用;普遍运用形式反映在会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评估财务报表项目或事项等信息的错漏报是否会对财务报表整体表述造成重大影响。第三,阐释和分析了影响重要性原则应用的内外部环境。在宏观文化环境方面,一国会计文化和价值观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重要性水平评估和应用。树立良好的会计价值观可以通过二次投射作用,激励和驱动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标准规范来施行会计工作,使得会计制度和会计信念刚柔并济,共同影响着他们对重要性原则的运用。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的最主要目标是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此种环境对会计人员作出合法合规的职业判断起到强有力的约束和引导作用。而且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不断涌现的新商业模式,其对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最大影响是企业价值创造和传递方式的变化,使得投资者、债权人、监管者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关心的会计报表信息发生改变,这进一步又对会计信息重要性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企业内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中,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为财务报告编制中重要性应用提供了内部制度保障,一定程度上约束指导着管理当局决策行为。第四,探讨了重要性判断标准、机制和特征,借鉴西蒙“有限理性”理论,本文提出提高重要性判定质量的途径是加强程序理性,减少三类程序非理性偏差。优化重要性判定的质量,就需要加强规则理性,减少规则的不完备性;在加强认识理性过程中,首先要通过学习和实践训练以弥补会计判断人员的“知识差”,借助于判断和决策辅助工具,弥补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在行为理性约束方面,为避免严重的行为非理性造成的重要性判定偏误,需要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保证管理层以及相关会计人员能够作出客观公允的判断。基于对重要性判定理论的探讨,构建了财务报告重要性职业判断框架。第五,以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8-2017年重述公告为研究样本,实证分析了财务报表错报重要性程度对管理层财务重述行为意愿的作用关系。实证结果发现上市公司更倾向对于数量和性质重要性程度均较低的财务报表错报进行自愿性重述;相反被监管部门责令要求更正的公司财务报表差错的数量和性质均较严重;进一步发现若上市公司前一年度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会减弱错报数量重要性程度对自愿重述的影响。第六,基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及重要性标准设定的相关理论,考察了2011-2017年度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首次设定未变更的内控缺陷重要性定量标准对后续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在设定重要性定量标准的上市公司中,其首次设定内控缺陷重要性水平越低,则发生后续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越大,这种情况在非国企、两权分离度较高、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和外部审计质量较低的公司中显着。结论支持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很可能存在利用重要性标准的自利动机这一路径。第七,基于重要性及判定的理论构建及实证检验,分析了我国制定重要性应用指引的必要性。我国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性决定了在实务中具体应用重要性时,更多依赖于会计职业判断:其一,会计准则执行、重要性职业判断和建立应用指引三者之间是存在双向逻辑互动关系的。其二,重要性应用指引的建立,一定程度会提升不同利益相关者关于财务报表重要性应用问题的共同知识比重,有助于共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其三,会计重要性本质上是原则导向的价值判断,制定相关方“共识性”的应用指引可确保职业判断中隐性知识得到有效传递。设计应用指引需遵循目标导向原则、差异性规定原则以及程序表现原则。最后在应用指引设计的主体内容、重要性判断的整体程序以及应重点明确的警示类条款三个方面提出相关设计建议。本文的创新和贡献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会计重要性基本理论的系统研究。基于严谨的规范性理论分析,融合管理学、经济学和哲学视角的相关理论,创新性地提出会计重要性概念本质是一种价值判断,从而得出了有异于以往研究的观点。并对比分析重要性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的定位,提出满足重要性信息质量特征的充分条件。以上创新点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重要性原则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第二,会计重要性判定的理论研究。重要性判定是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一大难点,国内鲜有关于这方面的相对系统的理论探讨。本文在分析会计信息重要性判定特征,数量、质量判断标准,以及判断机制的基础上,从加强程序理性、减少程序非理性偏差这一视角,提出了提升重要性判断质量的路径,并尝试构建重要性职业判断框架。以上创新之处可为会计人员在编报财务报告信息过程中更好地作出重要性判断提供一定理论指导,并对制定我国重要性应用指引提出设计建议。第三,会计重要性思想及制度演化的探究。基于制度演化经济学视角,梳理了古代、近代和现代不同会计时期重要性思想及制度演进过程,总结了重要性思想运用与演进的三大规律。其创新之处在于从历史演进、会计技术和理论发展的层面,探索重要性思想的产生及其演进,这可以认为是对会计重要性系统、深入研究的一个逻辑性起点。第四,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重要性应用与财务重述行为的实证研究。在实证检验报表错报信息重要性判断对自愿性财务重述影响时,本文通过手工收集我国上市公司以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的差错更正公告中的数据,建立计量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国内鲜有文献探索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自愿重述行为和错报重要性之间的关系,因而具有一定创新性。第五,在探讨内部控制缺陷重要性定量水平设定与财务报告舞弊关系时,实证检验了我国上市公司制定内控缺陷认定的重要性定量标准是否具有治理作用,以及内外部治理环境对上述两者关系的影响。创新点在于,以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大都聚焦于审计师对重要性判断的研究,很少从管理层视角来探究对于内部控制缺陷重要性标准设定与自利动机之间是否存在显着关系,这对验证重要性定量标准的执行效果以及如何完善内控缺陷重要性标准具体设定方面提供了经验证据和启示。

王艺超[9](2019)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文中提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审计报告对于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慎、勤勉尽责。近几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一并告上法庭,因而注册会计师不容忽视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探讨注册会计师因审计报告虚假陈述而对第三方(主要是不具有契约关系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文章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问题层面,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现状,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发现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的普遍问题;二是对策层面,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分别从完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提高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提出对策。本文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稳健发展和维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研究宗旨。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运用了审计学和法学知识,参考有关文献,查阅法律法规,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梳理,回顾了注册会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发展阶段和基础概念;具体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此形成文章的研究基础。然后,本文搜集了2013-2018年的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对现状做出分析和问题总结;随后,以兴华所在欣泰电气虚假陈述中的民事纠纷为例,从兴华所虚假陈述、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认定、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文在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完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两大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王雪平[10](2019)在《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起来,特别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它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然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消极、负面的消息时有传来。为获取证券发行或者再融资资格,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做出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以吸引投资者。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引导和规范。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证券立法走向了高速公路,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然而,这一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规制也存在不足,特别是在认定上市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方面,还存在诸多的弊端。正是基于完善我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认识和思考,本文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及其民事责任进行一般考察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状况,力图找到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意见。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是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及其民事责任的一般考察,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虚假财务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其中重点介绍了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第三部分内容主要分析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立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探究立法的演进和制度现状,找出我国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重大性标准不够科学、对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存在不足、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不周详、前置程序不够合理、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缺陷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单一。第四部分为美日两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借鉴,通过介绍美国和日本的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科学界定重大性;第二、完善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第三、补充利空型因果关系;第四、删除前置程序;第五、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第六、丰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六部分为结语。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及其责任——兼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及其责任——兼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2.1 研究思路
        1.2.2 研究方法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1.3.1 研究内容
        1.3.2 技术路线
    1.4 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第二章 文献回顾
    2.1 核心概念界定
        2.1.1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
        2.1.2 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
    2.2 证券交易所问询的相关文献回顾
        2.2.1 证券市场监管效果文献回顾
        2.2.2 证券交易所问询对公司的治理效应文献回顾
    2.3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回顾
        2.3.1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的测度文献回顾
        2.3.2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策略性披露文献回顾
    2.4 证券交易所问询对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文献回顾
    2.5 文献评述
第三章 制度背景与机理分析
    3.1 制度背景
        3.1.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
        3.1.2 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特征分析与现状描述
    3.2 基于相关理论基础的分析
        3.2.1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
        3.2.2 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分析
        3.2.3 基于印象管理理论的分析
    3.3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影响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3.3.1 交易所年报问询直接影响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3.3.2 交易所年报问询间接影响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语调操纵影响的实证分析
    4.1 研究问题的提出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4.3 研究设计
        4.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4.3.2 变量设定
        4.3.3 模型构建
    4.4 实证结果分析
        4.4.1 描述性统计
        4.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4.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4.5 拓展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4.5.1 分组检验分析
        4.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4.5.3 稳健性检验
    4.6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5.1 研究问题的提出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5.3 研究设计
        5.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5.3.2 变量设定
        5.3.3 模型构建
    5.4 实证结果分析
        5.4.1 描述性统计
        5.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5.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5.5 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
        5.5.1 分组回归分析
        5.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5.5.3 稳健性检验
    5.6 本章小结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影响的实证分析
    6.1 问题的提出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6.3 研究设计
        6.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6.3.2 变量设定
        6.3.3 模型构建
    6.4 实证结果分析
        6.4.1 描述性统计
        6.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6.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6.5 拓展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6.5.1 分组回归分析
        6.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6.5.3 稳健性检验
    6.6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与启示
    7.2 研究对策与建议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2)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注册制对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规制的影响
    一、我国注册制实施的宗旨
    二、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地位的新变化
        (一)证券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
        (二)完善对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规制
第二章 注册制背景下各类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现状及分析
    一、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的挑战与方案
        (一)保荐人的“牵头”职能
        (二)注册制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三)香港保荐人制度模式与借鉴
        (四)明确内部责任认定保障执业独立性
    二、注册制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的挑战与方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职能
        (二)注册制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三)健全风险控制体系转变内部管理体制
    三、注册制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挑战与方案
        (一)律师事务所的“合规”职能
        (二)注册制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三)规范内部制约体制权利义务相一致
第三章 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间交叉法律责任承担现状及分析
    一、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一)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体系
        (二)证券中介机构归责原则分析
    二、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典型案例分析
        (一)“五洋债”欺诈发行案
        (二)万福生科案
    三、注册制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一)证券中介机构间注意义务标准不清晰
        (二)未明确中介机构交叉部分责任承担
        (三)保荐人在中介机构间承担责任过重
        (四)中介机构之间对不同注意义务下免责标准缺失
    四、域外模式经验及借鉴
        (一)美国区分责任模式及借鉴
        (二)日本证券协会自律组织模式及借鉴
    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区分特别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
        (二)赋予保荐人合理信赖免责权
        (三)明确证券中介机构的免责情形
第四章 注册制背景下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法律责任承担现状及分析
    一、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一)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委托法律关系
        (二)发行人与证券中介机构归责原则分析
    二、注册制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一)未明确区分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责任承担
        (二)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关系恶意串通
    三、域外经验模式及借鉴
        (一)香港的事前确定保荐费制度模式及借鉴
        (二)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模式及借鉴
    四、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重构证券中介机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二)完善责任承担方式,严惩虚假陈述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3)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2.国外研究综述
        3.研究综述评析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
    (六)不足之处
一、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
        1.第三人的范围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
        1.契约说
        2.侵权说
    (三)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
        2.主观过错
        3.第三人受有损失
        4.因果关系
二、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现状分析
    (一)现行制度的简要概述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现行法律体系缺陷明显
        2.侵权责任主体选择失当
        3.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
        4.问责的形式单一
        5.监管模式失调
三、国外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借鉴
    (一)第三人范围
    (二)损失计算方法
    (三)专家证人制度
    (四)民事责任形态
        1.连带责任
        2.按份责任
    (五)监管体制
四、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重构法律体系
    (二)严格确定侵权主体
    (三)确保独立审计
        1.统一“勤勉尽责”认定标准
        2.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四)完善司法救济路径
        1.变革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
        2.确立多样的责任承担形态
        3.完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五)创新监管体制
        1.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2.外部机构独立监管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论文结构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第一节 案例的引出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一、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
        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
        三、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行为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
        一、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形态及认定标准
        二、“重大性”标准调整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
        一、审计报告的多重属性与行为动因
        二、客观上出具不实报告
        三、教唆、帮助行为归属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主观要件
    第一节 法定责任主体的厘清
        一、普通虚假陈述行为主体
        二、法定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厘清
    第二节 勤勉尽责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主观过错认定规则
        一、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解释路径的优势
        二、勤勉尽责义务认定的具体适用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损失及因果关系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损失的认定
        一、损失范围的确定:合理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二、实际损失的认定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一、普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借鉴
        二、明确单一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成果
后记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3.虚假陈述的方式
        4.虚假陈述的范围
        5.虚假陈述的原因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具有执业过错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1.民事赔偿的分摊
        2.民事赔偿的计量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3.因果关系绝对化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1.司法救济有阻碍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分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导出
二、证券中介机构过错的认定与比较
    (一)证券中介机构过错的判定标准
    (二)证券中介机构过错大小的比较
        1.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注意义务的共性与差异
        2.保荐人注意义务的范围与履行标准
三、证券中介机构原因力强度的判定与识别
    (一)证券中介机构原因力强度的判定依据
    (二)证券中介机构原因力强度高低的识别
        1.保荐人原因力强度的判断
        2.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原因力强度的比较
四、证券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分摊模式的选择
    (一)原因力强度与过错的主次地位之探讨
        1.以原因力强度为主过错为辅的分摊模式
        2.以过错为主原因力强度为辅的分摊模式
    (二)综合考量证券中介机构的过错与原因力强度
        1.责任分摊平等考虑过错与原因力强度
        2.综合考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方式
    (三)完善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分摊规则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致谢

(8)会计重要性原则及其应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四、本文创新之处
第一章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 会计重要性研究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关于会计重要性及应用方面的研究
        二、国内关于会计重要性及应用方面的研究
        三、重要性问题研究评析
    第二节 会计重要性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西蒙有限理性理论
        二、现代决策理论
        三、不确定性与风险方面理论
        四、心理学认知偏差理论
        五、管理控制中关于会计系统控制方面的理论
        六、自愿性信息披露相关理论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会计重要性思想及制度演化
    第一节 古代会计时期重要性思想
        一、原始簿记时代重要性思想的产生
        二、中世纪庄园会计重要性思想的体现
        三、古代“官厅会计”重要性思想的体现
    第二节 近代会计时期重要性思想
        一、复式簿记重要性思想的体现
        二、股份制公司会计重要性的应用
        三、工业革命时期会计重要性的运用
    第三节 现代会计时期重要性相关制度
        一、会计重要性研究的理论准备
        二、西方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重要性信息质量特征的确立
        三、西方重要性会计准则或指引的制定与发展
    第四节 会计重要性制度演化分析
        一、会计重要性制度演化路径
        二、会计重要性运用与演化的规律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会计重要性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第一节 会计重要性相关概念及特征
        一、会计重要性相关概念
        二、重要性概念的特征
    第二节 会计重要性的本质
        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二、会计重要性的本质: 一种价值判断
        三、会计重要性概念的重新界定
    第三节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信息质量特征:重要性
        一、重要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提出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的重要性
        三、重要性与其它信息质量特征的作用关系
        四、满足重要性信息质量特征的充分条件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影响会计重要性应用的环境因素
    第一节 会计文化与价值观环境
        一、东西方会计文化对会计判断的影响差异
        二、会计价值观影响重要性职业判断
    第二节 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环境
        一、资本市场会计监管核心: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二、信息披露重要性水平的设定要求
        三、不同行业信息披露重要性标准规定
    第三节 商业模式的创新变化环境
        一、“大数据”时代的商业模式创新
        二、商业模式影响使用者共同会计信息需求
    第四节 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
        一、关于“内部控制的本质”的观点
        二、重要性原则应用的内部制度保证
    本章小结
第五章 重要性判定理论探讨与框架构建
    第一节 重要性判断标准、机制与特征
        一、影响重要性判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
        二、重要性判定机制的简要分析
        三、会计重要性判断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重要性判定的优化:程序理性视角
        一、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的权衡与替代
        二、程序理性视角判断偏差的产生
        三、提升重要性判断质量的途径
    第三节 财务报告重要性判断框架构建
        一、会计重要性应用的原则导向
        二、财务报告重要性职业判断框架
    本章小结
第六章 重要性判断对自愿性财务重述的影响
    第一节 TD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二、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四、案例分析结论及问题提出
    第二节 实证研究的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一、财务重述相关文献回顾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第三节 实证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二、变量的选取
        三、回归模型的选择
    第四节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二、主要回归结果
        三、内生性问题处理
        四、稳健性检验
        五、实证研究结论及启示
    本章小结
第七章 内部控制缺陷重要性定量标准与财务报告舞弊
    第一节 制度背景与研究路径
        一、我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制度
        二、内控缺陷重要性认定标准的治理作用
        三、管理层重要性标准设定的机会主义动机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三节 实证研究设计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二、变量选取
        三、回归模型设定
    第四节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二、单变量检验与相关性分析
        三、实证回归结果
        四、截面测试与进一步分析
        五、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
        六、实证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章小结
第八章 制定我国重要性应用指引的必要性及建议
    第一节 制定重要性实务应用指引的必要性
        一、重要性判断、会计准则与应用指引的内在关系
        二、建立会计重要性判断的共同知识
        三、应用指引确保隐性知识的有效传递
    第二节 重要性应用指引整体设计的建议
        一、重要性应用指引设计的主要原则
        二、重要性应用指引设计的几点问题
    本章小结
研究结论
    一、主要研究结论
    二、研究局限性和后续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9)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技术路线
        三、研究方法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海外研究动态
        二、国内研究动态
        三、文献述评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演进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发展阶段回顾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形成理论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及认定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额的承担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计算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
        四、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第三章 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现状与问题分析
    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
        一、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现状
        二、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判定的现状
        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违法事由
    第二节 问题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二、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率低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第四章 兴华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分析
    第一节 案例介绍
        一、案例背景
        二、投资者赔偿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二节 兴华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
        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分析
        二、注册会计师主观过错的认定分析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四、投资者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分摊分析
    第三节 案例分析总结
        一、兴华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析
        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分析
        三、兴华所民事责任风险意识不足
第五章 相关建议
    第一节 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一、完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主观过错的认定机制
        二、改进投资者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额的分摊方式
        四、完善投资者民事诉讼的途径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防范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一、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议
        二、针对外部执业环境的建议
第六章 结论
    第一节 研究结论
    第二节 研究不足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 A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计
    附录 B 案例分析中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
致谢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10)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研究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目的和主要内容
        1.3.1 研究目的
        1.3.2 主要内容
    1.4 主要创新和不足
2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及其民事责任的一般考察
    2.1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虚假财务信息披露
        2.1.1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2.1.2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
    2.2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
        2.2.1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概念
        2.2.2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立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立法现状
        3.1.1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立法的演进
        3.1.2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
    3.2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未能科学界定财务信息的“重大性”标准
        3.2.2 对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存在不足
        3.2.3 对因果关系的规定欠周详
        3.2.4 前置程序的设定不合理
        3.2.5 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待完善
        3.2.6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单一
4 美日两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借鉴
    4.1 美日两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立法状况
        4.1.1 美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
        4.1.2 日本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
    4.2 美日两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立法借鉴
5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5.1 科学界定重大性标准
    5.2 完善证券相关法律对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
    5.3 补充利空型因果关系
    5.4 删除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5.5 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5.6 丰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6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虚假会计信息行为及其责任——兼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D]. 张艺琼. 西北大学, 2021(12)
  • [2]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D]. 任全.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1)
  • [3]证券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D]. 王小娟.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4]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王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6]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分摊[D]. 王雪. 南京大学, 2020(02)
  • [7]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会计重要性原则及其应用问题研究[D]. 孙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9]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以兴华所审计失败为例[D]. 王艺超.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10]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王雪平. 重庆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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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会计信息法及其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兼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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