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仲裁协议调研报告

确认仲裁协议调研报告

问: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 答: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磨橡陆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瞎顷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仲裁法》第二十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如首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 答:法律分析:仲裁条款的效力,由法孝芦院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巧薯带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手耐首次开庭前提出。
问: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1. 答:法律主观: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一、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原则。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的纠纷解决协议,反映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和争议裁判者的选择,是当事人意愿的载体。它的最大功能在于反映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即表明双方当事人将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愿。无论从仲手前裁理论的角度,还是从仲裁实践的角度看,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所反映出的仲裁意愿是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自1958年《纽约公约》生效以来,支持仲裁的理念逐步在国际上得到确认。《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一方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从而确立了倾向于执行仲裁协议的观念,标志着仲裁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来。1985年《示范法》继承并拓展了这一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毕雀清订立仲裁协岁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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