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订立合同实践报告

经济法订立合同实践报告

问:经济法订立合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
  1. 答:主要是订立清楚双方权益。
问:经济法中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哪些
  1. 答:合同订立分为两个阶段:(一)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就是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均具有约束力。(二)承诺。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2. 答:《合同法》上将合同的订立程序分成要约和承诺两部分。要约就是对特定的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变更。承诺就是同意按照要约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到达,合同就成立。承诺可以撤回不能更改。
问: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 答:9月初,某机械厂发函给某电炉厂,提出购买一台生产用电炉,规格为A型,单价15万,10日内答复(其余条款略)。电炉厂接到函电后回复:电炉有货,规格为B型,其余条款不变。若有异议,请于9月30前提出,否则将于10月初发货。机械厂接函后一直未作出答复。电炉厂于10月5日将货运到机械厂,机械厂拒收。
    请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答:肯定不成立撒
    第二个合同就没成立!
  3. 答:双方合同成立,机械厂发出要约,电炉厂发出了新的要约,表示对原要约的拒绝,原要约失去法律效力。此时,新要约的发出要求机械厂作出答复,而机械厂已经接到信函而未答复。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不需要回复的情况有: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电炉厂邀约发出表示有异议9.30前提出,而机械厂未作答复表示默认,合同成立!
  4. 答:1、建筑公司的分别发函行为系“要约邀请”,甲、乙回函系“要约”,建筑公司条二次向乙厂发函的行为系“承诺”,建筑公司与乙厂之间的合同自建筑公司第二次函到乙公司时起成立。
    2、甲厂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不成立。无义务。甲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5. 答:合同不成立。根据规定,一方发出要约,而另一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合同不成立。“若有异议,请于9月30前提出,否则将于10月初发货”对机械厂不发生约束的效力。
  6. 答:改机械厂的做法不合法。双方以复涵的形式来进行约定,其有电子凭证,根据当合同的订立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约定合法,机械厂接到复涵而未回应,正常的选择了电炉场的更改,所以其作法不合法。
问:经济法的 合同问题
  1. 答:首先,这不属于经济法范畴,属于民法中的合同法部分。
    马某与乙厂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乙厂未催告甲公司承认,甲公司亦无追认,合同无效。
    处理:
    构成事实合同(此名称学术存在争议,),据合同法三十六条,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故,甲公司与乙厂构成空调购销关系。

    甲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所得利益,并赔偿损失。
  2. 答:首先,在CPA的经济法里包括合同法。
    1.该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虽然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甲公司支付空调的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3. 答:这不属于经济法范畴,属于民法中的合同法部分。
  4. 答: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1、朱某未经单位法人合法授权,合同视为无效。2、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是一种欺骗行为,合同应为欺骗的一种合同。人民法院不会主持甲方的诉讼要求
问:经济法合同
  1. 答:1\要约;有标的、有价格、有数量,符合要约的具体性要求。
    2、反要约;变更了价格内容,所以是新的要求,又称为反要约。
    3、承诺的迟延;由于是发出时间晚了,是否有效要看对方是否同意的。
    4、不成立。洗衣机厂要求立即回函,也就是设定了期限的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而商场回复晚了,商场现在有权拒绝这个承诺,使之归于无效。本案处理的最好方法是:合同成立,但部分有效。也就是100台以内有效;超出的无效;因承诺迟延造成的损失由商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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